2011年3月25日 星期五

使用未具醫療器材許可證(QSD)的罰則

(http://bme.freebbs.tw 醫學工程論壇同步發表)

以前我曾在研討會上說過,自2005年醫療器材管理辦法施行後,該法規內對所謂的處罰是針對製造及販售行為開罰,對於使用者並不具罰則的效力。

今天收到縣衛生局轉自衛生署的文,對於使用的罰則很明確的說明,是以醫師法(28-4條-2)醫療法108條開罰。換言之,針對醫療院所及醫師的行為會有明確的罰則。

但一般民眾呢...以我的看法..還是沒什麼罰則的。

倒是各醫院的採購人員真的要注意,在購置醫療器材時,要先注意QSD的要求及確認,驗收人員也要注意核對QSD內容是否符合,避免後續醫院誤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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