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9日 星期四

104年版醫院評鑑條文及評量項目(草案)

優良項目中第4點,終於把"工務"拿掉了,算是一個較大的進展,但要做的內容更多了。

條號
1.6.7
條文
定期執行醫院設施、設備、醫療儀器或相關器材等之維護、檢查、測試、保養或校正作業,並有紀錄可查
符合項目
1.  設有責人員或部門負責管理,確認相關設施、設備、儀器、器材等,能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及業務需求。
2.  訂有維護規章、操作訓練規範、及定期檢查、保養或校正計畫,特別是與病人安全相關之重要設施、設備、急救用醫療器材(如為外包時,應依外包管理相關基準規定辦理)
3.  確實執行檢查、測試、保養或校正等,並製作紀錄(含執行日期);並能依據使用效能、維修、保養及校正狀況,訂定監控或評估機制,以適時更新汰換。
4.  保存完整之中文或英文使用說明書或操作手冊,且容易查閱,確實可用。
5.  操作人員皆有完善教育訓練。
優良項目
下述項目僅限一項未達成:
1.  訂有故障時之因應規範,如:故障排除步驟及至少夜間、休假日時故障的維修聯絡方式
2.  記錄故障或失靈等缺失原因,作為日後檢查、保養參考,並設定改善措施及期限
3.  各項計畫、保養、維修、更新汰換、訓練等確實執行,且能評估檢討成效,依評估結果改善及編列必要經費搭配。
4.  專責員具有相關專業訓練或證照。<---是一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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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條所稱「設施、設備、儀器、器材」,係指非單次使用之耗材,且需藉由定期檢查、保養或校正,以確保其功能者,包括進行檢查或校正作業所使用之醫療器材或試劑,不包括機電、消防、供水、供電、醫用氣體等。
2.  依據衛生福利部10258日修訂之藥事法第13條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
3.  符合項目2所指之「與病人安全相關之重要設施、設備、急救用醫療器材」之範疇可參考符合﹝註﹞2之規範;另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器材管理辦法」,國產或輸入醫療器材依照其風險特性,區分為第一等級(低風險性)、第二等級(中風險性)、第三等級(高風險性)以及新醫療器材(無類似品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者)。
4.  醫院可依據實際使用醫療器材之風險等級建立庫存清單與訂定相關之預防性保養、維修計畫與使用人員之教育訓練計畫以確保病人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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