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朋友,在106的區域醫院評鑑條文中,已經拿掉原1.6.7中 A的(2.專責人員或部門具有相關工務專業或證照。)這條了
106 年度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下載(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適用)
1.5.4 定期執行醫院設施、設備、醫療儀器或相關器材等之維護、檢查、測試、保養或校正作業,並有紀錄可查
目的:依相關法令規定訂定醫院設施、設備、醫療器材等維護管理規範,定期檢測及檢討改善,確保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
符合項目:
1.設有專責人員或部門負責管理,確認相關設施、設備、儀器、器材等。(原 1.6.7-符合 1)
2.訂有維護規章、操作訓練規範,以及定期檢查、保養或校正計畫,特別是與病人安全相關之重要設施、設備、急救用醫療器材等(如為外包時,應依外包管理相關基準規定辦理)。(原 1.6.7-符合 2)
3.確實執行檢查、測試、保養或校正等,並製作紀錄(含執行日期);並能依據使用效能、維修、保養及校正狀況,訂定監控或評估機制,以適時更新汰換。(原 1.6.7-符合3)
4.操作人員皆有教育訓練。(原 1.6.7-符合 5)
5.訂有故障時之因應規範,如:故障排除步驟及至少夜間、休假日時故障的維修聯絡方式。(原 1.6.7-優良 1)
[註]
1.本條所稱「設施、設備、儀器、器材」,係指非單次使用之耗材,且需藉由定期檢查、保養或校正,以確保其功能者,包括進行檢查或校正作業所使用之醫療器材或試劑,不包括機電、消防、供水、供電、醫用氣體等。
2.依據衛生福利部 102 年 5 月 8 日修訂之藥事法第 13 條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
3.符合項目 2 所指之「與病人安全相關之重要設施、設備、急救用醫療器材」之範疇可參考評量項目[註] 2 之規範;
另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器材管理辦法」,國產或輸入醫療器材依照其風險特性,區分為第一等級(低風險性)、第二等級(中風險性)、第三等級(高風險性)以及新醫療器材(無類似品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者)。
4.醫院可依據實際使用醫療器材之風險等級建立庫存清單與訂定相關之預防性保養、維修計畫與使用人員之教育訓練計畫以確保病人之安全。
5.符合項目 5 列為試評項目,評量結果不納入評鑑成績計算,惟申請「地區醫院評鑑」者可免評。
評量方法及建議佐證資料:
1.「設施、設備、儀器、器材」之維護規章、操作訓練規範、及定期檢查、保養或校正計畫。
2.與病人安全相關之重要高風險設施、設備、急救用醫療器材清單。
3.設施、設備、儀器、器材之監控或評估機制。
4.操作人員皆有適當教育訓練資料。5.訂有故障時之因應規範(如:故障排除步驟及至少夜間、休假日時故障的維修聯絡方式)。(試/可)
其他各章節與醫療儀器相關評鑑條文,請參考以下回覆,逕貼於各章節
1.2.6 對外包業務及人員有適當管理機制
2.4.1 急診應有完備之設施,並確實執行保養管理及清潔
2.4.7 加護病房備齊相關設施、設備及儀器,並應定期保養、維護,且有紀錄可查
2.4.13 建立透析照護服務設施、設備、儀器管理機制,確實執行
2.4.19 牙醫部門應有完備之設施、設備、儀器,並確實執行保養管理及清潔管理
2.6.1 備齊手術相關設施、設備及儀器,並應定期保養、維護與清潔,且有紀錄可查
2.6.2 具手術室工作手冊及手術室日誌且定期召開手術室管理委員會,並有會議紀錄檢討手術相關品質
2.8.1 具備合宜的醫事檢驗設備,並能確保其正常運作與環境安全
2.8.6 具備合宜的病理診斷設備,並能確保其正常運作與環境安全
2.8.9 具備合宜的放射診斷(含核子醫學)設備,並能確保其功能正常運作與環境安全
2.8.12 具備合宜的放射治療(含核子醫學)設備,並能確保其正常運作與環境安全